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某,女,汉族,住平罗县。
被告:桂某,男,汉族,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与被告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