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前吴乡市目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青山镇长林村八组*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加兰与被告王灿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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