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黄普,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峰、梅卫星因与被申请人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6民终3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张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宋伟之间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偿还宋伟50万及利息明显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申请人借款事实不符。原审经过审理查明宋伟在2018年8月15日当天并没有出借给再审申请人50万,45万是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宋伟借的另外一笔款项,而原审法院将两笔借款混淆在一起。2018年8月15日50万元的债务自始未履行,那么申请人不应当承担偿还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二、原审认定申请人与宋伟之间的债务为50万错误。首先,宋伟未能向法院提供自己在2018年7月13日向申请人出借50万的转账凭证,而借条是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转款一个多月后才出具借条,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次,2018年7月13日向申请人转款45万,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借条金额是50万,转款金额和借条数额明显不一致,且宋伟在原审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向申请人交付5万现金借款的证据,而事实上申请人也没有收到5万现金借款。2018年8月15日借款自始未履行。三、申请人自始没收到法院传票,原一、二审法院在申请人未签收传票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情形。因原一、二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并导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同时,原审法院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送达判决书,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利。 梅卫星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宋伟与张峰之间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对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明显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张峰出具的借条、申请人担保的事实不符。申请人是为2018年8月15日张峰借宋伟50万元进行担保,但原审经过审理查明宋伟在2018年8月15日当天并没有出借给张峰50万,45万是张峰于2018年7月13日向宋伟借的另外一笔款项,而原审法院将两笔借款混淆在一起。申请人的担保行为是对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50万元债务进行担保,既然50万元的债务没有发生,那么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二、原审认定张峰与宋伟之间的债务为50万元错误。首先,宋伟未能向法院提供自己在2018年7月13日向张峰出借50万的转账凭证,而借条是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转款一个多月后才出具借条,不符合交易习惯。其次,2018年7月13日向张峰转款45万元,2018年出具的借条金额是50万元,转款金额和借条数额明显不一致,且宋伟在原审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向张峰交付5万元现金借款的证据,因此,两笔借款并非同一笔借款。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宋伟答辩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维持,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原审卷宗内附材料载明,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已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告宋伟、梅卫星邮寄送达了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诉讼文书,上述诉讼文书已均由他人代收。开庭审理时,宋伟、梅卫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判决后,梅卫星对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向被上诉人张峰送达了上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张峰经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缺席判决。据此,一审、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并根据审理情况对本案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宋伟主张原审程序违法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二、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张峰在一审宣判后放弃上诉权和二审期间放弃抗辩权的处分行为,可视为其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结果的认可,且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裁判结果,并没有加大张峰的民事承担责任,故张峰主张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其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二、梅卫星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所已举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和质辩意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宋伟、梅卫星应当各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借款清偿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二审认定理由及裁判结果亦无不当,梅卫星主张的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梅卫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综上,张峰、梅卫星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峰、梅卫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海峰 审判员  谭国华 审判员  陶 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苏彦坡 法官助理王振伟 书记员许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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