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国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珠,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四川壮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第23层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82263517T。
法定代表人:叶满山,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黄国勤与四川小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川1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黄国勤支付3,213,535元以及违约金(以3,213,53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和诉前保全费。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保险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网络支付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不动产登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司法查控中,2021年3月17日,本院对已保全的小叶公司在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分社的44×××92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的23×××88账户予以了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3月16日止。2021年3月18日,本院对已保全的小叶公司在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44×××28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的22×××78账户予以了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3月17日止。2021年4月14日,本院对已保全的小叶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湖三千支行12×××01账户予以了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2年4月13日止(注:可在乐山分行营业部冻结)。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分别划拨了小叶公司在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城郊分社的银行存款共计202,371.36元。2021年2月4日,本院在扣缴执行费2,935.57元后,支付给黄国勤案款199,435.79元。另因小叶公司尚欠本案的诉讼费168,601元,故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所划拨小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的银行存款126,900元扣缴了本案诉讼费,现小叶公司尚欠本案诉讼费41,701元。
本案执行中虽然发现小叶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但均被他案在先查封且大都设置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小叶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