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伟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潘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伟洪与被告潘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黄伟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伟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伟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