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全振海因与被上诉人刘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830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振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全振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全振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全振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