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管海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华阴市。
审理经过
管海洋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管海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梁永军2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查询到车辆、价值超出标的额、不宜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管海洋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张钢铁 审 判 员 姜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江龙 书 记 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