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姣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衡南县。 被告: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姣美诉被告贺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姣美、被告贺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姣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贺xx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贺xx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在衡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出生育一女贺xx,****年**月**日出生育一子贺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脾气暴躁,常因琐事对原告进行家暴,经原告及家人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2018年3月8日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路沙宣店宿舍对原告殴打,口腔内流血淋淋,身上多处淤青,导致严重后果已无法上班,被迫离职。2019年7月12日被告还因盗窃、吸毒依法被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贺华口头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如果离婚,则小孩无人照顾,这样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三、家暴完全不符合事实,结婚七年原、被告只打了几次架,而且原告也打了被告;四、吸毒不是事实,盗窃是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出生一女孩贺xx,****年**月**日出生一男孩贺xxx。2016年1月21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3月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并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7月12日被告贺华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入狱一年。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在生育两个小孩后自愿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感情基础比较牢固。近年来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被告贺华被判入狱一年期间,原告也未放弃。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为两个小孩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而共同努力,夫妻感情尚存修复的可能。原告谢姣美主张被告贺华有赌博和家暴行为,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谢姣美要求解除与被告贺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姣美要求与被告贺华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姣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睿 书 记 员 左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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