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91410400871760531R,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吴柳阳,男性,****年**月**日出生,410425198907221015,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411民初1968号判决,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吴柳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柳阳吴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12645.06元,合计62645.06元〔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之后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吴柳阳负担。(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柳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兴路支行的账户62×××77存款1831.44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