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守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飞,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南京英德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2609224XH。
法定代表人:孟莉萍,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刘守玉与被告南京英德利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守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7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购车款51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司法鉴定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原告朋友张军、李某某前往被告公司选购房车时,原告通过两人购买了被告销售的畅达牌小型专用客车展车一辆。在确定了购买三辆房车后,由李某某支付了车款56万元(含原告车款17万元)。后被告提供车辆发票、出厂合格证等资料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该车于2018年8月20日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2019年5月原告前往渭南市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车管所查验员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发现该车右大梁处车架识别代号存在打磨某某,将车辆扣留。车管所委托陕西省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统一性进行鉴定后,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关于陕EXXXXX号机动车嫌疑情形的调查情况,调查意见为车辆生产年份为2015年,车辆合格证不是原合格证,通过打磨等方式将该车身多处识别代号更改,原告才得知被告将车辆识别代号更改后的车辆出售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打磨等方式更改车身多处车辆识别代号,提供非原合格证等方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该车现无法通过车辆管理机关审验,也无法办理转出手续,不能正常使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写明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房车后,该产品在被告所在地的侵权行为及侵权结果均即发生。因本案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属本院管辖,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属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10630元,退还原告刘守玉。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