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南环路华宝国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熙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伟,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梁伟,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6.3元,减半收取计3113.15,邮寄费200元,合计3313.15元,由原告塔城华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