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志刚,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金龙与被告张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金龙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金龙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于金龙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金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于金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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