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志刚,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金龙与被告张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金龙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金龙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于金龙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金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原告于金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