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申请执行人王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刘瑞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审理经过

王翀、王翊与刘瑞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04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刘瑞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朱晋平6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2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5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再偿还60万元,余款7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还清,自2017年5月起每月还款额不低于3000元;案件诉讼费12060元被告刘瑞祖自愿承担,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朱晋平。因刘瑞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翀、王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6月3日,在洛阳市不动产及公积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已被原执行案件查封,查封于2022年9月6日到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5月26日、6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五、已将被执行人刘瑞祖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法实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实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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