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现国,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环西路*号*栋*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身份证号*。
被告: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13931M。
法定代表人:杨玉忠,系该公司经理。(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王兴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浩泽园10号楼*单元3楼*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身份证号*。(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程卓元,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浩泽园10号楼*单元3楼*号。(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薛现国与被告青云建设有限公司、王兴华、程卓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原告薛现国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现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