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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2021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嘉,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21)2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挺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俊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挺、辩护人黄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黄国挺窜至杭州市拱墅区(原下城区),利用插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叶某放在一楼楼梯旁长条桌上的灰色爱马仕手提包一只(购买价值18405欧元)。黄国挺得手后将该包在网上以1226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同年5月15日3时许,被告人黄国挺在杭州市萧山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国挺家属对被害人叶某进行退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黄国挺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嘉提出,黄国挺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意较小,不具社会危害性,请求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处罚。

本案事实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杨某的证言、转账记录、在校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国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鉴于黄国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已充分考量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不具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有关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黄国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炜青

人民陪审员楼国卫

人民陪审员胡居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戚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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