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兴业县人民法院,住所地:玉林市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
被执行人:陈治岱,男,****年**月**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治岱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并处罚金刑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陈治岱应交纳罚金12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应支付罚金12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治岱应履行的罚金刑已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内容的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