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马腾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腾飞,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获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焉耆垦检刑检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腾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腾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马腾飞通过昵称为“彷徨”的微信号与对方昵称为“一菲”的微信号联系商量帮助取钱并获取好处费,主动提供了自己以及其妻子王梦娇、妻妹王梦倩的支付宝收款码用于收款。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19日,第二师二十二团居民陈俪灵被他人通过电信网络诈骗的方式骗走7.6万元,该款通过支付宝先后转到被告人马腾飞、王梦娇、王梦倩支付宝账户,被告人马腾飞将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后在ATM机上取现,截留好处费后通过无折存款的方式将钱款存入上家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内。被告人马腾飞先后获得好处费共计5000元,并于案发后退交至侦查机关,后随案移送。案发后,被告人马腾飞将被害人的7.1万元损失予以偿还,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腾飞无正当理由为他人提供收款码,通过转账方式帮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鉴于被告人马腾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偿还被害人被骗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单处被告人马腾飞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马腾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腾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腾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清。)

二、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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