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与被告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苏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