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三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甫,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武,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三姓因与被上诉人郧县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阳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三阳房地产公司与张三姓于2009年8月4日签订的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拆迁人需在新房交付后六个月内将新房‘两证’办好交于被拆迁人;任何一方反悔应承担违约金伍万元整。”而在张三姓诉三阳房地产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郧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一、责令三阳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于2009年8月4日与张三姓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依照约定向张三姓交付相关房屋;……三、三阳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三姓违约金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已执行完毕。现张三姓向三阳房地产公司主张赔偿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损失751085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该损失的计算依据不当,应向当事人释明其损失超出上述50000元违约金的举证证明责任,一审法院仅以当事人主张损失的计算依据不当及违约金50000元已履行为由,径行判决驳回张三姓主张赔偿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损失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另,张三姓已将三阳房地产公司向其交付的5套房屋中3套转卖他人,并在三阳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备案手续,该3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如何办理,重审时应予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三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卢 鸣 审判员 祝家兴 审判员 张 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邱云龙 书记员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