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女,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陈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陈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18年9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陈某甲,现年一岁九个月,现在孩子与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结婚时间、生育等情况属实,夫妻感情好,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孩子还小,给孩子一个安稳舒适的家,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法院调解安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陈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2018年9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陈某甲,现年一岁九个月,现在孩子与陈某某叶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21年1月14日陈某某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陈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3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陈某某以不同意离婚为由进行了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页,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1页,证实自己身份的确定性及婚姻的合法性;
2、原告提供的录音一份,证实双方矛盾的事实;
3、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页,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自己身份的确定性及婚姻的合法性;
4、庭审笔录。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原、被告均对其证明效力、证明的目的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且生育一个男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其矛盾还未影响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请的离婚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只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包容,夫妻关系能够改善,和好有望。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虎
审 判 员 乔长鹤
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汪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