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恩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七道018号高新技术工业村R3-B栋511。

法定代表人:周群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群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周群生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我公司与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创作剧目合同》涉及舞台的设计及安装等,我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涉及到对新疆大剧院建筑施工方面的情况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晚于本案。对于合同相对方,不能仅以合同上签字的主体来判定,根据《委托创作剧目合同》的约定,周群生导演组为该合同潜在的乙方,(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缺少导演组成员参与诉讼,后势必涉及追加诉讼主体。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立案时应当明确一个案由,(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虽然将案由定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但从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是以侵权为基础,且索赔的依据也是以侵权损失的方式计算的,该公司主张的请求权存在竞合。(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中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究竟是何诉请?到底是侵权还是违约?且主体后续是否需要追加?对于这些问题逐一厘清后,其实(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的审理才刚刚开始,换言之,(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真正的启动时间晚于本案;三、针对(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我公司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整体回避审理。周群生曾在公开场合不经意透露出,我公司起诉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时,政法委给他推荐了律师、政法委向当事人推荐律师的行为完全有违相关法律法规,我公司已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或将相关信息转给相关部门调查,要求有关人员予以说明,并依规定对涉事主体进行处罚。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剧目合同》《〈委托创作剧目合同〉补充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委托创作剧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委托内容,本案应属于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委托创作剧目合同》第9条第1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对地域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在双方所在地,对于级别管辖,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为著作权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可以认定该协议管辖约定为有效约定,双方所在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经过一审判决、二审发回重审,现还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68号。本案与(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同一的,即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只是两家公司在两起纠纷中的诉讼地位不相同;两起纠纷均基于《委托创作剧目合同》《〈委托创作剧目合同〉补充合同》引起,部分事实存在重叠;诉讼请求不相同,即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判令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停止公演篡改后的剧目《千回西域》,并判令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向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金人民币800万元。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委托创作剧目合同》及《〈委托创作剧目合同〉补充合同》,判令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周群生向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行合同义务项下的款项暂计300万元,并判令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周群生赔偿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部分损失436万元。虽然两个诉讼相互独立,但是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相互牵连,具有关联性,一起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故本案与(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应一并审理。(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的立案时间早于本案,(2020)粤03民初3268号案件中深圳水木清画文化旅游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很明确,后期是否追加诉讼主体对该案的立案时间不会产生影响。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新疆印象西域国际文化旅游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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