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间市尊祖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间市尊祖庄镇尊祖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惠,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立,职务:人大主席。
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东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河间市尊祖庄镇人民政府与曹东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尊祖庄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间市尊祖庄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