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苗某; 被执行人:禚某1; 被执行人:禚某2。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苗某与被执行人禚某1、禚某2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鲁0785民初56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苗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29日、12月8日、12月28日、2021年3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反馈结果显示所有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上述文书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另行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台君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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