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积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陈积华罚金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桂0502执3647号执行裁定,查封陈积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桂E×××××别克牌车辆,同时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公积金等信息,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行政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情况,同时向其居住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