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银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已生效的(2014)松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罗银芬应缴纳罚金4,500.00元。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罗银芬发出《执行通知书》由其姐罗桂英代收转交,责令其三日内缴纳非法获利4,500.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松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第二项与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松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第一项罚金并罚。另查明,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2015)松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第一项,被执行人罗银芬应缴纳罚金6650.00元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628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应召 审判员 吴维常 审判员 杨光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