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进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刘启森,男,成年,住诸城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张进福与被告刘启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张进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启森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进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607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貂笼一批,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貂笼款合计34607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启森未到庭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因养貂需要从原告处购买貂笼,原告交付被告貂笼后,被告未给原告货款,但对欠付的货款给原告出具欠条,确定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数额合计34607元,被告至今未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460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刘启森支付原告张进福货款3460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被告刘启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跃东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