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何建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现已故。
审理经过
原告张辉与被告何建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7日,被告因还网贷手头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款20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被告何建虎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去世,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