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衡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林春,董事长。
住址: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锦泰花园23#24#楼125室。
被告陈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衡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衡东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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