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庆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
地址:南皮县北环路南。
负责人:张俪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兴,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于庆凯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庆凯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于庆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评估费等保险赔偿金(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3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保险包括的保险责任为: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80550.4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2020年5月18日9时20分许,在861县道71公里+130米处,原告驾驶该投保车辆冀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路北侧的行道树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保险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南皮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第1309274202000003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与被告就保险理赔协商未果,无奈诉于法院,请求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冀J×××××号车在我公司投保车损险一份,核实涉案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予承担。
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项目为:1、车损:60550元;2、施救费800元;3、评估费4200元,共计65550元。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为:1、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3、公估报告书、鉴定费票据及施救费票据。
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1、车损评估报告虽为法院委托但鉴定金额过高,扣除残值较少应当加扣残值;2、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施救费金额过高,我方仅认可300元。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8日9时20分许,在861县道71公里+130米处,于庆凯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路北侧的行道树相撞,造成于庆凯受伤,冀J×××××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庆凯负全部责任。
冀J×××××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80550.4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诉讼期间原告对其车辆损失提出鉴定申请,经南皮县人民法院委托,2020年11月25日,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SHEFYC20200754号公估报告书,评定冀J×××××号车辆损失金额为60550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4200元。原告另在本次事故中支付施救费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公估报告书系由本院委托做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完整、明确,评估结论具备客观性、中立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本案车辆损失数额的依据。原告主张的施救费提供有正式票据,系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系为证实车辆实际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承担。
据以上认定,原告方损失为:1、车辆损失:60550元;2、施救费800元;3、评估费4200元,总计65550元,由保险公司在冀J×××××号车辆所投车损险限额内赔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赔付原告于庆凯各项损失65550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