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喻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喻成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安有,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骞,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喻成荣、喻成友与被告罗安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此后,原告喻成荣、喻成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成荣、喻成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喻成荣、喻成友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