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圣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3783654XW。 法定代表人:单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吕圣晏申请执行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鲁04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圣晏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2021年3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外地法院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吕圣晏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04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吕圣晏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磊光 审判员 王泉涌 审判员 张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