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维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义县。

委托代理人孙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教师,住义县。

被执行人周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

被执行人纪华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义县。

被执行人陈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被执行人姚宜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维杰与被执行人周辉、纪华飞、陈玉兰、姚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27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辉、纪华飞、陈玉兰、姚宜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维杰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辉、纪华飞、陈玉兰、姚宜阳立即给付执行款8636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辉、纪华飞、陈玉兰、姚宜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姚宜阳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进行保全,但银行存款不足以抵偿该案执行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宜阳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已进行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陈玉兰有退休金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玉兰退休金进行按月扣划。现执行人周辉、纪华飞、陈玉兰、姚宜阳名下无其他银行大额存款、公积金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周辉、纪华飞、陈玉兰、姚宜阳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其他财产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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