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沙某1。 被告:沙某2。 被告:白某。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沙某1、沙某2、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被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某2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沙某1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沙某1、沙某2、白某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经被告沙某1的哥哥沙某3介绍,原告和被告沙某1相识。两个多月后,两人于同年8月17日按传统习俗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因沙某1不同意领证,双方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同年9月7日,沙某1在xx县xx卫生院检查,已经怀孕一月多了,但是和原告同居生活才半个月,孩子明显不是原告的。之后,沙某1在其前男友的教唆下,于2020年10月22日把她的衣服、化妆品、毛毯及全部嫁妆都叫车拉走,回娘家生活。临走时,沙某1明确给原告发微信表示,她再不回原告家了,让原告不要找她了,后面的事情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结婚之前,经媒人之手,原告向沙某1的父母亲,也就是被告沙某2、白某给付彩礼80000元。现因沙某1已回娘家,并明确表示不愿和原告生活,故原告现依法起诉,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沙某1、沙某2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白某辩称,当时收原告彩礼8万元属实。沙某1是从原告家里走的,具体被原告打了没有也不知道。现在沙某1的电话打不通,之后再没联系上,人也找不到。至于原告说沙某1怀孕不是他的孩子,原告当时怎么不说。两人是在xx认识,双方自愿谈恋爱并结婚的。其意见是把沙某1找回来了再处理经济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沙某1举行婚礼后即开始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前,原告依照本地习俗支付被告沙某2、白某彩礼80000元。同年9月7日,沙某1在xx县xxxx卫生院做彩超,报告单载明沙某1怀孕34天左右。同年10月22日,沙某1将其衣服、化妆品、毛毯及陪嫁物叫车拉走,回其娘家生活。次日,沙某1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其不会回去了,也不用找她。原告与沙某1沟通未果,遂诉诸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自述,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通话光盘(附通话笔录)、彩超报告单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鉴于原告与沙某1实际共同生活仅两月有余,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沙某1、沙某2、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72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180元,被告沙某1、沙某2、白某承担1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铁永清 人民陪审员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秦春蕊 书记员 洪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