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燕保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被执行人:朱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宁小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保新与被执行人朱殿辉、宁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殿辉、宁小花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殿辉、宁小花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燕保新给付借款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合计121350元。在执行过程中,关于本案案款121350元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朱殿辉、宁小花于2021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燕保新给付20000元,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燕保新给付50000元,于2023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燕保新给付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3执7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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