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71号桃花源科技创新园A栋317-318室。 法定代表人:龚志洁。 被执行人:黄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超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9370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黄超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60230.38元、保费4510元及违约金(以64740.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4.42元。因黄超华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扣划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40.35元。该款项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2004.42元及本案执行费1431.31元后,余款已支付被执行人在本院所涉其他案件执行费[其中包含(2021)粤0606执9028号案执行费50元、(2020)粤0606执3633号案执行费854.62元]。相关银行账号已冻结至2022年4月12日。 2.于2021年4月13日轮候查封了黄超华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粤X×××××。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于2017年12月7日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在(2020)粤0606执3633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致函公安协助查扣,待扣押到再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届时如需续冻/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封申请,否则视为放弃续冻/封。 三、通过法院专递、电话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受理费2004.42元、执行费1431.3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赔偿款60230.38元、保费4510元、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6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超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审判员  赖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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