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二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霍现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二军与被告霍现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霍现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二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二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