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
法定代表人:陈兴垚,任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宋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袁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王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张景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季俊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俊杰、宋秀英、袁振国、王爱平、张景良、季俊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俊杰、宋秀英、袁振国、王爱平、张景良、季俊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予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暂由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