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庆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文盲,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皖1622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庆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被告人张庆怀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皖16刑终1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庆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庆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庆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庆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