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刘越。 被执行人: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如恢复执行的,应当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102民初1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计晓光 执行员 都 睿 执行员 刘皓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