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光昌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文家街道市场与横五路交叉口寿光转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P99P676。 法定代表人:郎伟娜。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骐亦、邓永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5764117E。 负责人:高卫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兴艳,贵州黔鼎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牟元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昌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第三人牟元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光昌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自身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寿光昌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寿光昌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龚 毅 人民陪审员 杨春乾 人民陪审员 崔明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