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全之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纪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书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赵书庆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书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书庆在中国银行25×××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6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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