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兴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昌市。 申请执行人陈中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何志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李国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李小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卢仁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宋德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王世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王世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王文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尹启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张乐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赵宗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周晓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执行人西昌帝鑫钒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667447951L。 法定代表人王安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兴忠等十四人与西昌帝鑫钒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兴忠等十四人与被执行人西昌帝鑫钒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许兴忠等十四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洪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