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地乡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代码:91130803670308506E。
法定代表人:刘子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宁,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45444693A。
法定代表人:付中兴,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滦平县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4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
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承德九鹏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