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陈禹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光辉诉被告陈禹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索尼相机(13000元)、相机镜头(9000元)、相机云台(4500元)、支架(200元)、移动硬盘(500元)和相机其他配件(两块电池、一张内存卡、一个镜头滤镜、相机电池充电器等物品),并补偿原告设备折旧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欠被告10000元钱,在被告给原告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拿走了原告刚刚购买的一套相机设备,价值25000元,到现在有一年的时间拒不归还,一年期间被告一直在用原告的相机在工作,所以要求被告补偿原告设备折旧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以确定被告的户籍地,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潘光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