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本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黄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齐本良与黄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31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黄向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黄向波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提起5轮网络查控,于2021年4月10日、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黄向波提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支付宝、股票、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黄向波名下中国银行存款1619.17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并于2021年6月11日领取。
2、本院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黄向波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3、本院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黄向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暂无法核实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四、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得知:
本院于2021年7月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黄向波住所地路××镇相公庄调查其名下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黄向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黄向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将被执行人黄向波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19.17元,本案债权尚有27740.83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311执21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黄向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齐本良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