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县。
被告:努尔沙比拉·布拉西,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告:玛依努尔,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金玉与被告努尔沙比拉·布拉西、玛依努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马金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金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马金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