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泰安艳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泉小区6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285751XQ。
法定代表人:王秀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森,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泰安艳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申请人泰安艳军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2704646、票面金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安艳军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泰安艳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