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齐鲁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82744620A。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波,男。 被告:新绛县劲卓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三泉镇乐利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MA0GUQ110W。 法定代表人:段卓,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齐鲁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绛县劲卓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齐鲁阳谷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齐鲁阳谷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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