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薛楼板材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83021101F。 法定代表人:吴管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申,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0元,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宿州市捷阳新型乡村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存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迷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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