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拉尔市双城镇农家发农资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2WA77EMJ,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六团双城镇步行街(农贸市场)后西侧自建B-013-1号。
负责人:邢伟,经营者。
被执行人:谷长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
被执行人:王乐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六团。
审理经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7)兵01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 划拨被执行人王乐义银行存款56,094元。
二、 划拨被执行人王乐义妻子黄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阿不都热衣木
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米 兰